(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的意见》,为推进毛泽东思想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协同单位的深度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经各协同单位协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协同单位共同赋予中心相对独立的人才培养自主权,中心实行新的人才培养模式与机制,共同培养毛泽东思想研究、宣传、教育的专门人才。
第二章 招生制度
第三条 以相关专业本科教育为基础,以硕士生教育为主体、有计划地扩大博士生招生规模,并积极做好留学生、高级访问学者和博士后人员的培养工作。
第四条 拥有研究生学位授予权的协同单位,同意中心整合的本校相关学科学位点增设毛泽东思想研究招生方向。
第五条 拥有研究生学位授予权的协同单位,确保其在中心的固定研究岗位人员每人每年硕士生招生名额不少于2名,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固定研究岗位人员每年均有博士生招生指标。
第六条 建立研究生招生“推免制”与“申请制”。中心拥有选拔推荐免试硕士生和博士生的自主权,鼓励协同单位相互推荐一定数量的学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毛泽东思想研究方向推荐免试硕士生的数量不受限制。
中心实行“申请制”免试入学,鼓励立志从事毛泽东思想研究、有创新能力的人才来中心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申请制”免试入学由中心与协同单位招生部门协同实施。
第七条 与境外、海外高校合作,加强境外、海外招生宣传,扩大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攻读中心研究生的规模。
第八条 加强与实务部门之间的协同创新,培训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
第三章 培养模式
第九条 中心坚持以学术培养为导向,坚持“寓教于研”的培养原则,在科研项目研究中培养研究生。
第十条 中心鼓励首席专家在协同单位开设课程,并享受与该校教师同等的教学条件。所发生的工作量,计入该校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 中心积极选拔学生在协同单位进行为期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学习交流。派出学生原则上每个学期应修读不少于派出学校对应学期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派出学校承认派出学生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
第十二条 接收学校对协同单位学生实行对等原则,采用同样的培养和管理办法,提供同样的学习、生活、实践条件。
第十三条 研究生实行双导师或多导师制,学生在本单位和协同单位选择两位以上导师,本单位的导师为第一导师。无研究生学位授予权的协同单位的固定岗位研究人员担任研究生第一导师,研究生必须同时在就读学校选择一名导师为第二导师。
第十四条 与参与协同创新的国外大学深度合作,聘请国外专家开设前沿课程,鼓励并每年派出一定数量研究生去对方学校学习。充分利用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等,选派优秀博士生参加国内外联合培养。
第十五条 中心拥有研究生学位授予权的协同单位,允许研究生在修满规定学分并达到科研要求后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允许研究生根据学位论文研究的领域选择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十六条 中心鼓励研究生培养改革,对开设新课程、开发新教材、创新培养模式、指导获得省级以上(包括省级)优秀硕士、博士论文的导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 资助与奖励
第十七条 中心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吸引国内名校优秀学生来中心深造,并逐步提高中心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的比例。
第十八条 中心建立助教、助研与助管岗位,为研究生提供生活补贴,提高研究生待遇。
第十九条 中心设立研究生培养奖励基金,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特别奖励,激发研究生参与科研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条 资助研究生参加短期培训。研究生学术研讨会征文入选者,资助其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毛泽东思想研究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解释。
毛泽东思想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