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调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的时候,还有一个现实的问题必须面对和重视:作为整体的党和作为个体的党员,实际上不可能等同起来,客观上存在着差异和区别。因为党是由一个个党员的个体组成的,不可能离开一个个党员的个体来讲作为整体的党、来讲党的统一纪律。对于这个问题,毛泽东实有一个思考和探讨的过程,并不是在建党之初或建军之初强调党和人民军队的纪律时就已经阐明和解决的;只有在20世纪30年代后期,他通过在陕北钻研和讲授辩证唯物主义,写出哲学名篇《实践论》和《矛盾论》,以此为内核创立“实践论”哲学体系后,才运用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法则,对这个问题从哲学上作出了深刻阐明和透彻解决。这成为毛泽东对中国共产党纪律问题所作哲学思考的主体内容。
在《矛盾论》的开篇,毛泽东就指出:“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他要求中国共产党人学会运用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法则来看待客观事物,包括看待中国共产党内存在的各种矛盾。在他看来,事物之间的差异和区别其实也就是矛盾。1937年,他在读艾思奇著《哲学与生活》一书的摘记中,不赞成艾著的“差别不是矛盾”的说法,而认为:“差别是世上一切事物,在一定条件下都是矛盾,故差别就是矛盾,这就是所谓具体的矛盾。”作为整体的党和作为个体的党员的差异和区别,按照他对于差别的理解,其实也就是矛盾。因此,如何看待党和党员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党和党员的关系,如何使党员在纪律上与党达成一致,等等,这些归结起来就是如何处理作为整体的党和作为个体的党员之间的矛盾问题。而要正确处理这一矛盾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当然只有唯物辩证法。
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在《论新阶段》政治报告中,在第七部分论述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时,专门有前后相连的两节分别论党的纪律和党的民主,实际上就已涉及了用唯物辩证法正确处理作为整体的党和作为个体的党员之间的矛盾问题。他在论述党的纪律时指出:“鉴于张国焘严重地破坏纪律的行为,必须重申党的纪律:(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他在论述党的民主时指出:“处在伟大斗争面前的中国共产党,要求整个党的领导机关,全党的党员和干部,高度地发挥其积极性,才能取得胜利。所谓发挥积极性,必须具体地表现在领导机关、干部和党员的创造能力,负责精神,工作的活跃,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以及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没有这些,所谓积极性就是空的。而这些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党内缺乏民主生活,发挥积极性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大批能干人材的创造,也只有在民主生活中才有可能。”毛泽东在这里所论党的纪律,强调了党是一个集中的统一的整体,必须以党的纪律来保持党的集中和统一;所论党的民主,则强调通过党内生活的民主化,来发挥全体干部和党员的个体的积极性。在他看来,这里的关键在于把握好这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确实扩大党内的民主生活;又一方面,不至于走到极端民主化,走到破坏纪律的自由放任主义。”这些论述,已经运用唯物辩证法,将作为整体的党和作为个体的党员之间的关系看作是矛盾的对立统一,并对处理这一矛盾问题作出了正确的阐明。
在党的七大上,毛泽东在论述中国共产党的建设时,明确地将作为整体的党和作为个体的党员之间的关系概括为党性与个性的关系,进而上升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高度,运用唯物辩证法作出阐明。他在七大的口头政治报告和结论中,都对党性与个性的辩证法作了专门阐发。七大的口头政治报告第三部分,论述关于党内的几个问题,而所论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个性与党性”。七大的结论第三部分,论述党内若干思想政策问题,其中第十一节题为《党性与个性问题》。可以说,阐明党性与个性的辩证法,是毛泽东在党的七大上阐述中国共产党的建设问题的重要内容。这些论述清楚表明,他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和探讨在这时达到了成熟。
什么是党性?毛泽东指出:“党性是共同的性质、普遍的性质,全党每一个人都有的性质。比如讲政策上的统一,联合政府、新民主主义的纲领以及各部分的纲领、整风、生产等,应在这些原则上,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基础上统一起来,这是共同的。”这种共同性表明,党要领导中国革命,要实现中国人民的解放,就必须统一全体党员的意志和行动,在党内实行严格的纪律,党的纪律在这里就要起重要的作用。他进而指出,这正是共产党员与一般群众的一个明显的不同。他说:“广大群众没有清楚的、觉醒的、民主的、独立的意识,是不会被尊敬的。讲到我们党内,这一点是不是有不同?是有不同的。”他把党比喻为一支军队,对于这种不同的理由作了说明:“一个军队,要有统一纪律,要听号令:立正,稍息,向左看,向右看,开步走,瞄准放。不然敌人在前面,一个往东放,一个往西放,是要被敌人消灭的。党这个军队也是一样,没有统一纪律,没有民主集中制,没有民主或者没有集中都不行。”不仅如此,他还强调党甚至比军队更需要有统一性和纪律性,指出:“党这个军队同人民的其他军队比较有许多特点,它是先进的部队,是有组织的先进部队,比较别的组织更有组织性,更加严密,更加统一,共同为着一个目标奋斗。”这一点,是毛泽东一以贯之的思想。早在1937年处理黄克功事件时,他就指出:“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
什么是个性呢?毛泽东认为,如果说党性是普遍性,那么“个性就是特殊性”。中国共产党是由不同的个体党员组成的,应当承认和重视党员的个性。他用举例的方法,说明了党员有其个性是一种客观存在:“每一个党员是不是不相同?当然不相同。个性不能强同,人就有老的、少的、男的、女的各种各样的不同,工作也各有军事、政治、经济、文化、党务等的不同。在军事工作方面又有军官、政治工作人员、后勤工作人员的不同,党务工作方面也有根据地、沦陷区等各种工作地区的不同。在对马克思主义的了解程度上人们也不相同,同一个人在幼年时期和年纪大时对马克思主义的了解也不相同。总之,有工作的不同,地位的不同,性别的不同,年龄的不同等等,抹煞这种不同,就是不让同志们发展长处。这些都不能统一在一条轨道之上。”他又进一步把个性的客观存在扩大到自然界,以太阳系为例说:“太阳系有九大行星,就是金星、木星、水星、火星、土星、天王星、海王星、冥王星,地球也是一个。它们各循其自己的轨道,按着一定的次序走,它们都是从太阳星云分裂形成的,大小样子不同。至于行星上的东西,也不见得都是一样。太阳上没有人,我们地球上就有人,其他八大行星上面是不是也有一个有人,现在不能讲,我没有调查过。从前古时候地球上也没有人,没有水,没有空气,自从有了空气有了水,然后才能有生物,有了生物然后才能有人。天上的星星自己也常闹独立性,你们晚上抬头看,有时能看到有的星跑掉啦!它也闹独立性。”毛泽东由此得出结论说:“总而言之,党员是有各种不同的个性,谁要抹煞各种不同的个性是不行的。”
个性与党性相比较,是不是就不重要而可以轻看呢?毛泽东认为,不能把个性视为不重要而加以轻看。他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进行了说明。从理论上看,“抹煞各种差别,结果就会取消统一,抹煞特殊性也就没有统一性”。也就是说,党性与个性作为对立面是同时存在着的,如整风中有党性,也有个性;生产中有党性,也有个性;军事工作中有党性,也有个性;政府工作中有党性,也有个性;总之,“任何一项凡是我们要做的工作和事情中都有党性,也有个性”。这种个性是与党性既对立又统一的,不能只讲党性而不讲个性。从现实上看,中国共产党致力民族解放,其目的正在于实现中国人民的个性解放。当时国民党统治区的一些报纸,指责中国共产党只要党性、不要个性。而在整风运动中,也有革命队伍中的人提出这个问题。毛泽东旗帜鲜明地批判了这种说法,强调中国共产党是重视个性解放的。他指出:“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帝国主义与封建势力是摧残个性的,使中国人民不能发展他们的聪明才智,他们的身体也不能发展,精神也不能发展,都受到了摧残。”因此,实现中国人民的个性解放,本是中国共产党致力民族解放的应有之义。“中国共产党代表全国人民要求独立!中国如果没有独立就没有个性,民族解放就是解放个性,政治上要这样做,经济上要这样做,文化上也要这样做。”正是这样,经过中国共产党人的努力奋斗,“在我们党内,在我们解放区,人民有了比较充分的自由,有独立性和个性”。
毛泽东由此对发挥党员的个性作用这一问题作了专门阐述。他说:“这个问题,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讲得很清楚,他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不能设想每个人不能发展,而社会有发展,同样不能设想我们党有党性,而每个党员没有个性,都是木头,一百二十万党员就是一百二十万块木头。这里我记起了龚自珍写的两句诗:‘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在我们党内,我想这样讲:‘我劝马列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不要使我们的党员成了纸糊泥塑的人,什么都是一样的,那就不好了。其实人有各种各样的,只要他服从党纲、党章、党的决议,在这个大原则下,大家发挥能力就行了。”他由此提醒全党:发挥党员的个性作用,对于党的建设和发展十分重要;“讲清楚这一点,对于党的进步,对于全体党员积极性的发挥是会有好处的”。因此,他在党的七大上,在论述党性与个性的关系问题时,更侧重讲发挥党员的个性作用。
在重视发挥党员的个性作用的同时,毛泽东还进一步思考和探讨了一个问题:中国共产党既要讲纪律、讲党性,又要重视个性、发挥个性,那么在现实工作中如何才能使个性与党性一致起来呢?他认为,这里的关键在于把握好党员个性作用的发挥,使之能与党性、与党的事业谐调一致起来。他为此对党员的个性如何发挥作用进行了具体分析,指出党员实有两种不相同的个性作用,一种是“创造性的个性”,另一种是“破坏性的个性”。对于“创造性的个性”,他作出界定说:“比如模范工作者、特等射击手、发明家、能独立工作的干部,不但党外斗争有勇气,党内斗争也有勇气,盲目性少,不随声附和,搞清楚情况再举手,这就是创造性的个性”。这种“创造性的个性”,能对党的事业起推动和促进作用,借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提供了“正能量”,因此“它同党性是完全一致的,完全统一的”。对于“破坏性的个性”,他作出界定说:这“是带破坏性的、个人主义的,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搞所谓标新立异”。这种所谓的标新立异,是一种破坏性的标新立异。这种“破坏性的个性”,不能对党的事业起推动和促进作用,借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提供了“负能量”,因而“它越出了无产阶级轨道,同党性不一致,是小资产阶级的方针、路线和政策,是错误的”。毛泽东认为,在党员所发挥的个性中,只有这种“创造性的个性”,才能使个性与党性谐调一致起来,从而造成统一的党性。因此,党要赞成“创造性的个性”,反对“破坏性的个性”,这样才能处理好党性与个性的关系。
毛泽东认为,这种党性与个性的关系,如若上升到唯物辩证法看,也就是他在《矛盾论》中阐明过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他说:“讲到个性与党性,党性就是普遍性,个性就是特殊性。没有一种普遍性不是建筑在特殊性的基础上的。没有特殊性哪里有普遍性?没有党员的个性,哪里有党性?”对于唯物辩证法所讲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以及由此而涉及的共性与个性、绝对与相对的矛盾关系,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已经作了深刻阐明,指出:“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的关系,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其共性是矛盾存在于一切过程中,并贯串于一切过程的始终,矛盾即是运动,即是事物,即是过程,也即是思想。否认事物的矛盾就是否认了一切。这是共通的道理,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所以它是共性,是绝对性。然而这种共性,即包含于一切个性之中,无个性即无共性。假如除去一切个性,还有什么共性呢?因为矛盾的各各特殊,所以造成了个性。一切个性都是有条件地暂时地存在的,所以是相对的。”对于这一唯物辩证法理论,毛泽东十分看重,强调说:“这一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在他为中共中央所写的《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决定中,主张把这一唯物辩证法理论转化为“一般和个别相结合”的方法,认为这是共产党人进行何项工作都必须采用的。正是这样,他在党的七大上运用唯物辩证法,通过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矛盾关系,对党性与个性的辩证法作出了深入透彻的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