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统矛盾学说的创新性发展是指毛泽东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对传统矛盾学说的某些问题做了拓展,既有量的扩张,更有质的升华。
(一)对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理论的创新性发展
毛泽东对传统矛盾学说中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理论的创新发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首次明确使用了矛盾普遍性和矛盾特殊性这两个概念
中国先哲留下了不少揭示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内涵的命题:
老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以高度抽象的形式提出了矛盾普遍存在的哲学家。“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意即所有的事物都背阴而向阳,阴阳二气相互激荡而构成和谐的统一体。老子虽然对矛盾普遍存在作了较高抽象程度的概括,但以阴阳学说表达出来。北宋的王安石将矛盾普遍性的思想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他说:“一柔一刚,一晦一明,故有正有邪,有美有恶,……耦之中又有耦焉,而万物之变遂至于无穷。”笔者断言,王安石将中国传统哲学中矛盾普遍性思想推进到了新的阶段,根据就在于他认识到了事物的矛盾是分层次的,每个层次都普遍地存在矛盾。
明清之际的王夫之则将矛盾的普遍性拓展到至大无外的太极即宇宙。他断言:“误解《太极图》说者,谓太极未有阴阳,因动而始生阳,静而始生阴。不知动静所生之阴阳,乃固有之缊,为寒暑、润燥、男女之情质,其细缊充满在动静之先。”这就是说,在王夫之看来,阴阳的矛盾对立统一是太极本身所固有的,正因为有阴阳的对立统一才构成太极。这一见解在中国哲学史上首次将阴阳的矛盾对立拓展到太极领域,论证了矛盾的无处不在,也就是论证了矛盾的普遍性。“太极”作为中国哲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周敦颐以后的宋明理学家看来,它是不包含阴阳矛盾的,是不可分割的。王夫之认为程朱等理学家主张太极本身不包含阴阳矛盾误解了周敦颐的思想,他断言太极包含矛盾,拓展了矛盾普遍性思想。
从现有资料看,孔子首次表达了应关注矛盾特殊性的思想。他在回答樊迟问“仁”和“知”时说,“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孔子的回答就是对矛盾特殊性的关注。
王夫之在主张包括太极在内的宇宙万物都普遍地由阴阳两个对立面组成的基础上,强调每类事物又有其特殊规律即特殊矛盾。他说:“庶物繁兴,各成品汇,乃其品汇之成各有条理,故露雷霜雪各以其时,动植飞潜各以其族,必无长夏霜雪、严冬露雷、人禽草木互相淆杂之理。”这就是说,万事万物都根据各自的特殊规律、特殊矛盾而有秩序地运行。正因为如此,人们掌握了这些特殊规律、特殊矛盾,就会懂得根据特殊规律和矛盾变革事物。
不过,中国先哲仅仅揭示了矛盾普遍性和矛盾特殊性的含义,并没有概括形成“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这两个概念。毛泽东在领悟中国传统矛盾学说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概括形成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两个概念。
中共中央于1937年1月进驻延安后,毛泽东在撰写《矛盾论》之前,曾阅读过艾思奇的《大众哲学》,阅读、批注过西洛可夫、爱森堡撰写的《辩证法唯物论教程》、米定(丁)撰著的《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上册、艾思奇的《哲学与生活》等书。上述著作都没有使用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这两个概念。《矛盾论》不但首次明确使用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两个概念,而且把它们作为章节的标题。受《矛盾论》的影响,此后,哲学工作者在讨论对立统一规律时,逐渐使用了“矛盾普遍性”和“矛盾特殊性”两个概念。1939年,艾思奇拟定了一份详尽的“哲学‘研究提纲’”,提纲第三部分“辩证法唯物论”中讨论了“对立统一法则”。在“对立统一法则”这一节中,艾思奇就运用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两个概念。1957年1月,艾思奇拟定了一份“辩证唯物主义讲课提纲”,提纲在涉及事物的对立统一规律这一辩证法的基本规律时,就使用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这两个概念。1961年,艾思奇主编的高等学校文科哲学教科书《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第四章第三标的标题就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据考证,自1939年以来,艾思奇在其重要的哲学论著中,涉及对立统一规律时,都提到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1937年5月,李达在上海笔耕堂书店出版了《社会学大纲》的修订版,该书虽名为《社会学大纲》,实际上是一部阐述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著作。该书的第三章在考察“对立统一的法则”这一唯物辩证法的法则时,同样没有概括形成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这两个概念。1952年7月起,李达在《新建设》陆续发表《<矛盾论>解说》,其中的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就以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为题。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这是李达首次使用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这两个概念。1961—1965年,李达受毛泽东委托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大纲》一书,在阐述对立统一规律时,也考察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两种情形。
从20世纪30年代初期开始,艾思奇、李达作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领域的两位杰出的代表人物,他们都接受了《矛盾论》中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作为阐明对立统一规律的重要方面,别的哲学工作者更是如此。
2。探讨了矛盾普遍性、特殊性的表现
在《矛盾论》问世前,哲学界因还没有概括形成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两个概念,也就没有探讨它们的表现。《矛盾论》首次考察了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表现。在关于矛盾的普遍性方面,毛泽东继承了中国传统哲学和恩格斯、列宁的有关思想,揭示了它的两方面含义:一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即事事有矛盾;二是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时时有矛盾。
对于矛盾的特殊性,中国的先哲虽有所涉及,但很肤浅,也不全面。为弥补这一不足,毛泽东对矛盾特殊性的表现进行了创新性的考察。《矛盾论》分析了矛盾特殊性的五种表现:各种物质运动形式的矛盾都带有特殊性、每一种物质运动形式在各个发展过程中的矛盾都带有特殊性、各种运动形式不同发展过程中的矛盾的各个方面带有特殊性、不同发展过程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上的矛盾带有特殊性、不同发展阶段上矛盾的不同方面带有特殊性。
在中国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毛泽东对矛盾特殊性的表现做了最全面和深刻的考察。
3.强调了把握矛盾普遍性和矛盾特殊性的重要意义
在毛泽东看来,人类认识由特殊到一般、由一般到特殊的两个过程就是凭借把握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实现的。从认识运动的秩序来说,人们是由认识许多不同事物的特殊本质,逐步扩大到认识一类事物的共同本质。这就从把握矛盾的特殊性上升为把握矛盾的普遍性;而从认识过程来说,就是由个别到一般。人们在把握了一类事物的共同本质后,又去考察这类事物中尚未深入研究过的事物,找出其特殊本质,以补充、丰富、发展对事物共同类本质的认识。这就是从把握矛盾的普遍性进而把握矛盾的特殊性,而从认识过程来说,就是由一般到个别。在这里,毛泽东首次从认识论的高度阐明了把握矛盾普遍性和矛盾特殊性的重要意义。此外,毛泽东还指出了把握矛盾特殊性的重大意义:把握矛盾的特殊性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把握矛盾的特殊性,才能正确认识事物的矛盾,才能有的放矢地解决矛盾。因此,把握矛盾的特殊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4.首次揭示了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毛泽东从两个方面揭示了矛盾普遍性和矛盾特殊性的辩证关系。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矛盾的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也就是绝对性;而矛盾的特殊性,则是矛盾的个性。“这一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
矛盾的普遍性存在于矛盾的特殊性之中,矛盾的特殊性反映矛盾的普遍性。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具有相对性。毛泽东认为:“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发展的无限性,所以,在一定场合为普遍性的东西,而在另一一定场合则变为特殊性。反之,在一定场合为特殊性的东西,而在另一一定场合则变为普遍性。”这就是说,二者的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相对的。毛泽东所揭示的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既是客观事物所固有的辩证法,又是人们科学的认识方法。这一方法要求人们在个性与共性、相对与绝对、特殊与普遍的联结中对矛盾进行具体把握,促使认识由个别上升到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进而将辩证法与认识论逐步联系起来。
(二)对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理论及其相互关系的创新性发展
毛泽东对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及其相互关系理论的创新性发展体现在以下方面。
1.首次明确使用了“主要的矛盾方面”和“非主要的矛盾方面”两个概念
中国先哲对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也有所认知。就现有资料看,左丘明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提出了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的思想。他曾指出:“物生有两,有三,有五,有陪贰。故天有三辰,地有五行,体有左右,各有妃耦。王有公,诸侯有卿,皆有贰也。”这里的“两”与“贰”指的便是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它们内涵于所有事物之中。这里既包含了矛盾普遍存在的观念,也包含了“两点”中有“重点”的观念,即事物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构成的思想。在“王”与“公”这对矛盾中,“王”显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公”是矛盾的非主要方面;在“诸侯”与“卿”这对矛盾中,“诸侯”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卿”是矛盾的非主要方面。
作为对《易经》的阐发之作《易传》同样表达了事物的矛盾统一体中包含了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思想。《易传》主张:“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这明确地表示,在“天”“地”这对矛盾中,“天”处于主要方面,而“地”处于非主要方面。
东汉班固提出的处理人际关系的“三纲六纪”也包含了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的思想。三纲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六纪为诸父有善、诸舅有义、昆弟有亲、族人有序、师长有尊、朋友有信。纲与目相对,前者是网状物的总绳,而目是网状物的网眼,纲举则目张。因而在纲与目这对矛盾中,纲为矛盾的主要方面,目为矛盾的非主要方面,纲统率目,目服从纲。具体落实到君臣、父子、夫妻关系上,君、父、夫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处于支配地位,臣、子、妻是矛盾的非主要方面而处于被支配地位。
明清之际的思想家王夫之则认为事物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他说:“天尊于上,而天入地中,无深不察;地卑于下,而地升天际,无高不彻,其界不可得而剖也。”从使用“天尊”“地卑”这样的命题看,王夫之坚持了先哲关于天地之辨的观点,主张“天”处于支配的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主张“地”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是矛盾的非主要方面。不过,王夫之认为矛盾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地位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相互转化的。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明确使用了“主要的矛盾方面”和“非主要的矛盾方面”两个概念。在毛泽东看来,除了将复杂事物的运动发展区分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应捉住主要矛盾外,还应当注意矛盾着的两个方面的地位不是平齐的。“无论什么矛盾,矛盾着的诸方面,其发展是不平衡的。……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主要的矛盾方面是矛盾中起主导作用的方面,而非主要的矛盾方面是矛盾中起非主导作用的方面。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创新性地提出“主要的矛盾方面”和“非主要的矛盾方面”两个概念,一方面受中国传统哲学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受西洛可夫、爱森堡等人所著《辩证法唯物论教程》启发。
1936年1月,艾思奇将《哲学讲话》改名为《大众哲学》由上海读书生活出版社出版,该书的“方法论”一章在讨论“矛盾的统一律”即“对立统一规律”时,还未涉及“主要的矛盾”和“非主要的矛盾”、“主要的矛盾方面”和“非主要的矛盾方面”这两对概念。因而,毛泽东不可能受《大众哲学》的启发而形成“主要的矛盾方面”和“非主要的矛盾方面”这对概念。
1936年11月—1937年4月,毛泽东阅读并批注了苏联哲学家西洛可夫、爱森堡等人所著,李达、雷仲坚所译的《辩证法唯物论教程》(中译本第3版)。该书的“辩证法的根本法则—由质到量及由量到质转变的法则”一章讨论了“主要的矛盾”和“非主要的矛盾”、“矛盾之主导的方面”和“矛盾之非主导的方面”。在涉及“矛盾之主导的方面”时,毛泽东批注说:“如果平均地去看任何矛盾之两方面,那就是大错的。两方中必有一方是主要方面,他一方是次要方面;前一方面即所谓矛盾之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他摘录了该书的观点,认为在“价值和使用价值”“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理论和实践”几对矛盾中,“价值”“生产力”“实践”是起主导作用的方面,而“使用价值”“生产关系”“理论”是起非主导作用的方面。阅读、批注完《辩证法唯物论教程》后的4个月,毛泽东在撰写《矛盾论》时,便使用了“主要的矛盾方面”和“非主要的矛盾方面”两个概念,而且界定“矛盾的主要方面”所使用的语句与批注使用的语句基本相同。因而,有理由推断,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应当受到《辩证法唯物论教程》中“矛盾之主导的方面”和“矛盾之非主导的方面”两个概念的启发。
2.首次明确提出事物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
西洛可夫、爱森堡等人所著《辩证法唯物论教程》在考察“辩证法的根本法则—由质到量及由量到质转变的法则”时,虽然使用了“矛盾之主导的方面”和“矛盾之非主导的方面”两个概念,但并没有指出主要矛盾的主导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也没有指出矛盾的主导方面的地位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相对的。毛泽东则首次明确指出:事物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也就是在复杂事物包含的多种矛盾中起主导作用的矛盾,即主要矛盾。这可以用旧中国、新中国中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及其地位来说明。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旧中国,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于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国民党政权是起主导作用的方面,因而中国当时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
3.创新性地提出主要的矛盾方面和非主要的矛盾方面的地位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相对的
毛泽东指出:“矛盾的主要和非主要的方面互相转化着,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起变化。在矛盾发展的一定过程或一定阶段上,主要方面属于甲方,非主要方面属于乙方;到了另一发展阶段或另一发展过程时,就互易其位置,这是依靠事物发展中矛盾双方斗争的力量的增减程度来决定的。”毛泽东用“新陈代谢”这个成语来诠释自己的观点。事物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条件,经过不同的飞跃形式,转化为他事物,就是新陈代谢的过程。在他看来,所有事物内部都包含新旧两个方面的矛盾,从而构成一系列曲折的斗争。矛盾斗争的结果,新的方面不断由小变大,上升为居支配地位的方面;旧的方面则不断由大变小,变成逐步趋于灭亡的方面。“一当新的方面对于旧的方面取得支配地位的时候,旧事物的性质就变化为新事物的性质。由此可见,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起了变化,事物的性质也随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