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中心论著  /  论文  /  正文

陈龙副教授《毛泽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思想对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意义探析》

时间:2020-12-15  来源:   阅读量:

摘 要:群体性事件是新时代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之一,成为引起社会各方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毛泽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思想对科学研判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完善和发展有效的利益诉求机制、多渠道多层次的干群沟通机制、社会利益平衡与共享机制以及教育宣传机制等群体性事件的相关预防、沟通和化解机制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毛泽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群体性事件;治理;

作者简介:陈龙(1984—),男,汉族,湖南长沙人,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湘潭大学毛泽东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毛泽东思想。;

收稿日期:2020-01-21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毛泽东实践智慧研究”(19FKSB037);湖南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习近平对毛泽东社会矛盾思想的继承与发展研究”(19ZDB024);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矛盾重要论述研究”(19A474);

On the Significance of Mao Zedong's Thought of Correct Handling Contradictions among the People in Governance of Group Events

CHEN Long

The Research Center of Mao Zedong Thought,Xiangtan University

Abstract:Group event is one of the outstanding manifestations of the contradictions among the people in the new age. I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theory and practice problems which attracted many concerns. Mao Zedong's thought of correct handling contradictions among the people plays an important guiding role to analyze the nature of group event, and also improves and develops effective interests demand mechanism, multi-channel and multi-level cadres-masses communication mechanism, social benefit balance and sharing mechanism, propaganda education mechanism.

Keyword:Mao Zedong;correct handling of contradictions among the people;group events;governance;

Received:2020-01-21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深化,中国社会各方面正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重大变化。处于社会变革激流中的中国社会,多样性、复杂性的矛盾丛生,表现多样。群体性事件就是新时代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之一,成为引起社会各方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正因为群体性事件的易发性和危害性,学术界对相关问题的探讨也从未止步,从一般的基本概念、内涵、预防和处置对策,到近年逐步细化到成因机理、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关系、多元解决思路等,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正逐步深入和拓展,为处理好多样化、复杂化的群体性事件提供了理论思考与支撑。大体上说来,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诱发的,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如维护权益、表达诉求等),以非常规行为的方式(如和平式的静坐、示威等或暴力式的械斗、打砸抢等),对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消极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行动。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等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等,以“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1]。毛泽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为发展新时代的“枫桥经验”,探索正确处理新时代的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治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科学研判群体性事件的性质

具有规模性和破坏力的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往往是多元且复杂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治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协调联动多个部门。正如毛泽东指出的:“出了闹事的事我们怎么看?应该看到这是正常的现象,并且把处理闹事作为调整社会秩序的一种方法。”[2]122而科学研判其性质,采取正确的态度对待,这是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前提。

群体性事件治理难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往往是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对事件性质和基本情况把握不到位。有的管理部门视之为洪水猛兽,总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有敌对分子或者坏分子背后操纵控制,这在某种程度上实际是旧有的两军对垒的思维在作怪。还有的则将群体性事件与群众正常的群体性活动,甚至是将黑恶势力和敌对分子的闹事事件与一般性的打砸抢烧事件相混淆,将敌我性质的闹事事件当成一般性群体性事件来处理,认识不到事件的严重性,从而影响了事件的预警与处理。更有甚者,一看到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中有少数民族人士或宗教人士,涉及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就不敢处理,或者处理过当,以致事件超出控制范围,造成更大程度的恶劣影响。再加上近年来群体性事件起因、场地、参与者等更趋多样化和复杂化(比如网络性群体性事件等),进一步造成了对群体性事件的分析和判断难度,这就严重影响了各地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主体对群体性事件的正确对待与妥善处理。

新中国成立后也曾发生过一些群体性事件。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国内各种社会矛盾涌现,仅1956年9月至1957年3月间,全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就达数十起,参与者有一万多人,数十个城市也发生了总共一万多学生的罢课、请愿事件,农村也连续发生了一些闹社、退社事件。受僵化的两军对垒的阶级斗争思维束缚,一些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心中无数”,没有精神准备,不知道如何处理,仍然是用敌我阶级斗争的眼光来看待这些问题,认为只要是与政府对着干的就是敌人,好人是不会闹事的,“基于这样的认识,他们对人民群众的闹事……采取压制和压服的办法,动辄批判斗争、开除,甚至动用武力。”[3]570比如广东省的某个县想要在一个乡里盖一个麻风病院,与群众商量后,群众不同意,县里却强行盖了麻风病院,把当地群众惹怒了,结果致使发生400多人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强行拆除了麻风病院的房子。后来县公安局派人来处理这一事件时,又因为粗暴处理,造成了14人死伤的严重后果。[3]570—571又如“兰州一所技校,外省籍学生要求发给寒假回家路费,学校不同意,300多学生闹了起来,学校领导采取强硬办法,抓了60多人,认为他们是反革命”[3]571。

毛泽东曾提出一些基本的分析和判断依据。他针对这些僵化的判断和对待群众闹事的行为曾尖锐地指出:我们现在掌握了政权,好像有一些人就觉得高枕无忧了,办起事来横行霸道,一遇到问题或者群众不满,就习惯用革命时期对付敌人的办法来对待人民群众,这是极其不对的。他明确批评了这种分析判断和应对方式。毛泽东认为,应当要划清敌我以及正误等两种界限,以使我们有一个基本判断和总体把握,这种分析判断的前提就是谨慎地去调查研究和分析,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即使在革命时期,毛泽东也提倡在划清两种界限,判断敌与我以及革命队伍中的对与错之时要谨慎,“是革命还是反革命?是延安还是西安?……在革命的队伍中,要划清正确和错误、成绩和缺点的界限,还要弄清它们中间什么是主要的,什么是次要的……记着这两条界限,事情就好办,否则就会把问题的性质弄混淆了。自然,要把界限划好,必须经过细致的研究和分析。”[4]1444因此,在分析和判断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状况和性质时,首先要对群体性事件有基本的把握,采取分析研究的态度,研究之后再下性质判断。

其次,较为激烈的大规模的敌我对抗性斗争在革命胜利后,大体上已经不存在了,毛泽东对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基本判断是:“建设时期,剩下一部分阶级斗争,大量表现的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当前的少数人闹事就反映了这种状况。”[2]71既然群众闹事主要反映的是与敌我矛盾性质不同的人民内部矛盾,就不能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手段去解决。这是对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基本的判断和把握。

再次,由于群体性事件的成因越来越复杂,因此对其性质划分也变得日趋复杂,但是毛泽东提出了基本的划分界限的依据,即人民内部矛盾是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并且提出了判断人们言论和行动是非的六条政治标准,即看其是否有利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有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有利于巩固民主集中制、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有利于国际团结,而不是相反。[5]234这即是说,只要群体性事件的权益诉求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只要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没有违背基本的六条政治标准,即没有分裂国家、没有破坏社会主义建设、没有破坏人民民主专政和民主集中制、没有攻击和破坏党的领导等,就可以将其视为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虽然当前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和成因日趋复杂,往往是“主张合法权益与不合理要求并存、合理手段方式与违法行为并存、总体性质违法与少数参与人构成犯罪并存、总体的非对抗性与可能存在局部的敌对分子插手并存等”[6],但不能因为复杂就辨别和判断不清,更不能武断地或者僵化地看到部分对抗现象就以敌我矛盾来对待。一时难以划清界限和做出分析判断的群体性事件,也可以首先将其视为人民内部矛盾,以防止或者减少误判和主观随意性。

最后,在对待群体性事件的态度上,毛泽东认为,怕是没用的,“躲”和“怕”解决不了问题,只会让群体性事件趋于恶化,所以“我们对于少数人闹事,应当采取积极态度,不应当采取消极态度,就是说不怕,要准备着。”[2]70时刻准备着应对群体性事件,既是一种预警机制,也能让我们在群体性事件真正发生时心里不慌,从容应对。对于群体性事件虽然我们不提倡,应该尽量避免和控制,但如果避免不了,就坦然面对,“对于少数人闹事,第一条是不提倡,第二条是有人硬要闹就让他闹。”[2]70我们要正确对待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各种矛盾,“不要什么事情总是捂着。要揭露矛盾,解决矛盾。”[2]71虽然我们缺乏认识、分析和解决这些矛盾的经验,但是我们应该认真、坦然地面对,多多学习。

二、坚持和完善有效的利益诉求机制

毛泽东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现在还有许多同志对当前的形势不了解,还在用过去的老办法来处理新矛盾,对人民内部新涌现出来的问题,动不动就依靠武力,“这是非常危险的,必须坚决纠正的。”[3]571应当说,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当前发生的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并不是要推翻我国的国家政权或从事分裂和颠覆活动,大部分是由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产生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相关权益,针对社会不公平现象,而意图寻求有关部门或人员解决的,是建立在对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信任基础上的,基本上都与意图颠覆我国政权和分裂国家等敌我性质的闹事事件、黑恶势力的打砸抢烧事件等不同,绝大部分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针对群体性事件的这些特点和成因,我们应在毛泽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思想的指导下,建立科学合理的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机制体制。其中首要的,就是要坚持和完善合理有效的人民利益诉求机制。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都源于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利益纠纷,大多是参与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爆发的。毛泽东分析新中国成立后群体性事件大量涌现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有一些物质上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这些要求,有些是应当和可能解决的,有些是不适当的和要求过高、一时还不能解决的。”[5]236刘少奇分析了一些地方的群众闹事后认为,因为政治原因的群体性事件,一般是不易或很少发生的,而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几乎全部是为了经济性质的切身问题。”[7]305而且反革命分子和敌对势力也不可能明目张胆地用分裂国家、破坏社会主义建设、推翻共产党政权等反动口号和纲领来煽动群众闹事,他们往往也是利用经济利益或者政治利益问题来煽动群众闹事,或者扩大事件破坏范围,将自己的特殊目的掺入其中,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所以,即使群体性事件中有混入的反革命分子居心叵测地煽风点火,也要首先视作内部矛盾,先从经济和政治利益方面入手把普通群众安抚好,然后才能依据蛛丝马迹严厉处理混入的“敌人”问题,否则在普通群众安顿下来之前,是不可能有效地肃清群体性事件中的反动分子和敌对势力的。反过来看,毛泽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思想当初没有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利益分析和利益诉求重视得不够就是一个重要原因。[8]因此,抓住利益问题来建立有效的利益诉求机制,就抓住了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最直接的要领。如果群众的利益被忽视,得不到保护,并且当利益受损时,找不到利益诉求的门路和途径,自然就容易被煽动参与或主动参与群体性事件。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由人民选出来的代表组成的,已经有一套基本的制度了,应当是要并且能够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的。而群体性事件还时有发生,就说明现有的诉求机制体制还不够完善,还有进步的空间:

一是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代表民意、监督权力的最根本的机制,如果这一根本机制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那么群体性事件就不会从根本上得到预防和根治。我们不仅要改善中共党员、干部、男性“三多”和非中共党员、群众、女性“三少”的人大代表结构,增加代表各部分利益群体的代表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如农民、农民工、下岗和失业工人等代表的数量,而且应当推进这些代表的履职情况或者实行专职制度,让这些代表们专心从事调查、反映基层民众利益诉求的工作内容,切实有效地反映民众的合理利益诉求。

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协的协商作用。不仅要调整政协成员的结构,扩大政协组织的社会团结面和多元性与代表性,而且要提高政协参政议政的开放性和透明性,鼓励更多的民众参与到参政议政的过程中来,使政协能够广泛地吸取民意,保护弱势群体,切实反映民众的真正诉求,以化解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尽管目前信访制度受到一些学者批评,认为其叠床架屋,与现行法律制度存在许多抵触甚至背离的地方[9],但这不应当成为否定信访制度现实作用的理由。目前信访制度仍然是广大民众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一种重要方式,而反复曝出的一些地方政府对信访群众截访、拘留、劳教等新闻事件,恰恰从反面说明群众仍然倾向于这种利益诉求制度,但一些地方政府却没有正确处理群众的有关诉求。因此,在没有更好的群众利益诉求制度出台以前,信访制度仍应继续实施并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既要解决如“国家既要保证言语的畅通并以此抵制基层政府的官僚主义,但又无力应付有时汹涌而来的大规模的进京上访和集体上坊以及因此对社会造成的冲击”[10]206等矛盾,取消或者是改进责任追求机制,又要推动信访机构的改革,使之在受理和解决民众利益诉求上更为积极,更为公开透明。

四是可以适当培育能够反映民众利益诉求的合法合规的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反映失业下岗人员、伤残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合法合规的非政府组织。这些合法合规的非政府组织既可以成为基层个体与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利益表达与反馈的联络者,又可以作为民众利益诉求与解决实施情况的评估者与监督者。

五是应该重视社会媒体特别是新媒体作为民众利益诉求阵地的作用,并建立相关的稳定机制。随着网络信息交流方式的发展,民众表达自己意见的场所越来越多。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已经成为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阵地,这些社会媒体在保护普通民众利益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有效化解一些利益矛盾,避免某些群体性事件发生。然而新媒体也导致了信息主体和传播内容的多样性和随意性,如果不建立相关的信息甄别遴选和发布主体的验证机制,新媒体阵地很有可能就成为五花八门、鱼龙混杂的“菜市场”,导致有效诉求不能被及时发现甚至被淹没,无效信息垃圾满天飞的状况。

总之,坚持和完善合理有效的人民利益诉求机制,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手段,而这也符合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人民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1]82诚如斯言。

三、坚持和发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干群沟通机制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直接起因虽然是利益问题,是部分民众为了维护自身受损的权益而引起的,但使其真正成为有影响力和破坏力的实际发生事件的,多数与部分职能部门和政府相关管理人员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作风严重有关。因此,要克服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坚持和发展多层次的渠道畅通的干群沟通机制。

刘少奇分析群众闹事问题时曾指出,领导干部逐渐脱离群众,不了解实际情况,以致经济、政治等政策不对或犯了错误,抑或是民众在表达利益诉求时,忽视了群众诉求,不与群众接触,处理问题的工作方法不对等等,“往往是经过了好几个月,经过了半年,采取了各种方法,官僚主义者不理,解决不了问题,最后才来请愿、闹事、罢工、罢课。”[7]306所以毛泽东才一针见血地指出:“发生闹事的更重要的因素,还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5]236这种官僚主义“包括许多东西:不接触干部和群众,不下去了解情况,不与群众同甘共苦,还有贪污、浪费,等等”[2]34。刘少奇也列举了群众闹事的一些原因,如:说话不算数,结果不兑现;劳动调配、人事调动不讲理,不需要时一脚踢开;厚此薄彼,对自己的亲戚朋友厚一些,对其他人薄一些等等,“总起来讲,领导机关的官僚主义是引起闹事的原因。”[7]306

毛泽东多次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几十万的基层干部,是国家大政方针的实施者和落实者,掌握着国家的命运,“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谁犯了官僚主义,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骂群众,压群众,总是不改,群众就有理由把他革掉。”[2]34实际上,现有的民众利益诉求手段已经较为丰富了,干群的沟通渠道除了传统的模式外,随着新媒体和网络的发展,又增加了微博、微信等多种层次和渠道的沟通方式,但是官僚主义的存在,致使现存的民众利益诉求渠道和干群沟通渠道障碍重重,导致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1957年3月,毛泽东在上海党员干部会议上再次强调:“群众闹事这样的问题,是若干个别的现象,但是会经常不断地有,因为官僚主义总是会存在的。凡是出官僚主义的地方,那个地方的群众就可能闹事。”[2]122因此,构建和完善多层次和多渠道的干群沟通机制的关键点,就在于破除官僚主义,以确保现有诉求和沟通渠道的畅通,这也就是毛泽东再三强调要从根子上消灭闹事的诱因,“必须坚决地克服官僚主义”[5]237的原因所在。为了破除这一症结,毛泽东给出了一些重要意见。

一是不要怕群众,不要怕群众讲话,更不应怕群众批评,让群众讲话既是群众的一种情绪抒发和利益倾诉,又是干群良好沟通的开端,也是领导干部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挈领。“哪有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怕群众的道理呢?有了错误,自己不讲,又怕群众讲。越怕,就越有鬼。我看不应当怕。有什么可怕的呢?我们的态度是: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我们工作中的是和非的问题,正确和错误的问题,这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一句话,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让群众讲话的方法。”[12]291不但要让群众讲话,而且要造成一种合理的、活泼的环境,鼓励他们讲话,敢于批评,有意见敢于说,把他们生活中的遭遇表达出来,提出他们的要求,既使我们的领导干部有错误、有缺点的时候被逼着改正,又便于领导干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而实际上“大部分闹事,开始只是群众讲闲话……有了闲话,你听了,感到有问题,就去处理,这就比较好,解决了问题就可以不闹事”[7]306。

二是领导干部在态度上要放下架子,蹲下身子,以甘当小学生的心态去倾听群众的意见,绝不能高高在上。某些领导干部在处理群体性事件和平时的一些人民内部矛盾时,总是以站在人民之上的态度来对待。他们把本单位或者本地区管理下的群众看作是自己的手下人,自己俨然成了老爷,人民群众则成了仆人,自己还不自觉。在判断是非的时候,只分析群众的是非,不分析领导上的是非,分析群众是非的时候又只讲群众的“非”不讲群众的“是”,讲到领导上的时候则只讲成绩不讲缺点,结果“是”的总是领导干部,“非”的总是人民群众。不把群众当自己人,不分析自己的是非,不信任群众,群众自然也不会把领导干部当自己人,也不会信任领导干部,这就在自觉不自觉中造成了一种思想情绪上的潜在对立。毛泽东一方面从反面严厉批评了脱离群众,对群众闹事等采取简单的行政命令处理的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作风,“许多同志……对于名誉地位和形形色色的特权表现了很大的兴趣……其中有少数人竟至沾染国民党作风的残余,不把工人、农民、学生、士兵、知识分子、民主党派、少数民族的群众看作自己人,不让他们有说话的机会,如果他们说了不满意的话,就对他们采取打击办法。很明显,我们党绝不能允许这种情况继续下去。”[2]144另一方面,他又从正面表扬和宣传了领导干部与群众同甘共苦,遇到问题与群众细致解释以化解矛盾的态度。1956年9月初在昆明某技校发生了一起群体性事件,其缘由是3000多名广东籍学生要求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与此不同的是,与广东籍学生同期抵达的500名湖南籍学生,他们的生活、学习条件比其他学校还差,却没有受到影响,而且怨言少。仔细一查,原来是这个学校的领导没有向学生隐瞒情况,而是把学校的困难如实地告诉了学生,并且和师生同甘共苦,吃“露天食堂”,共同克服困难。毛泽东赞赏说:“这是没有官僚主义的。如果办学校的人,都照这个办法办,那就好了,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办学校的办法。”[3]573

三是在根本的处理方法上,就是要坚持群众路线。毛泽东分析指出,我们一些领导干部阶级斗争搞惯了,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很容易就把对付敌人的那一套用到了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上,革命时期我们知道密切联系群众,向压迫我们的势力要民主,而现在我们自己执掌政权了,却往往容易将民主忽略,“一般人民说错了话,或者闹了事……只能采取民主的方法”,“闹事闹够,坏花也放,形式上看来是右倾了一点。可是如果不如此,来一个不准闹,草率收兵,开除,虽然简单明了,痛快一时,但是这不是彻底解决问题的路线,与我们的群众路线是不符合的。说服群众不是简单化的办法能解决问题的。任何事情处理过分了,就会变质的”。[2]123、128毛泽东着重强调,群体性事件在总体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所谓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就是我党从来经常说的走群众路线的问题”。[13]547因此可以说,克服了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声音,了解群众的需求,实际上就畅通了多层次的干群沟通渠道,从而正确地制定合乎群众实际的政策和策略,矛盾就缓和了,问题也可以解决了,即使有些群众有一些我们暂时满足不了的过高要求,或者明显是不可能实现的要求,那也是可以向群众解释说明,做群众思想工作的,而且应当去这么做,如此才能缓和以及化解矛盾,也就能在极大程度上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健全和发展社会利益平衡与共享机制

我国实行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因此物质利益上的矛盾就常常通过分配问题表现出来,而由分配所引起的社会不公平就直接成了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诱因。因此,十分有必要健全和发展体现社会公正公平的不同群体利益的平衡机制。

毛泽东曾指出:“有些群众往往容易注意当前的、局部的、个人的利益,而不了解或者不很了解长远的、全国性的、集体的利益。”[5]236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的利益往往只代表着局部的利益、当前的利益,而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则往往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由于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的总量是相对确定的,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照顾得多了,老百姓个体的利益就会受损,国家和集体用于发展生产的积累过多了,老百姓用于改善生活水平的消费就变少了。老百姓的个体利益和当前利益受损,生活水平提高不了,就容易造成矛盾,形成群体性事件。刘少奇也谈到了人民内部矛盾容易表现在分配方面:“农民说工人分多了;小学教员说青年工人分多了;你房子住多了,我没有房子;评了你升级,不评我升级,这都是分配问题。”[7]303他还特别指出了利用特权搞分配不公,形成社会不公平的现象:“很多人都想在全民所有制中多分一点。但是,如果是不应该分的你多分了,谁看了也反对。”[7]304有些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多分了一点,给自己的住房、出行等生活待遇都搞得高,有的还让亲戚朋友也跟着提高了待遇,许多地方甚至按官职分出了办公室和住房及其室内的沙发、凳子等的等级,形成社会不公平,“这样群众就反对……而且最后就闹事。有很多闹事的基础是我们领导机关领导者自己打下的。”[7]304要化解这样的群体性事件诱因,就要建立和完善对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平衡机制,体现社会公平。

一是在利益分配和调节原则上,仍应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防止两极分化的原则,否则就容易引起群众不满,形成社会矛盾。毛泽东指出:“按劳分配和等价交换这样两个原则,是在建设社会主义阶段内人们决不能不严格地遵守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两个基本原则。”[14]8人民公社建设过程中毛泽东也明确反对了“一平二调”,反对平均主义和集中主义,认为这两种倾向都违反了价值和交换法则,是容易引起广大民众不满、造成社会矛盾的。“我们也必须首先检查和纠正自己的两种倾向,即平均主义倾向和过分集中倾向……凡此一切,都不能不引起各生产队和广大社员的不满。”[12]11所以毛泽东将“按劳分配,承认差别”[12]14作为建设人民公社的一项基本方针。尽管当时人民公社的建设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是在利益分配和调节上,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承认差别,防止两极分化的原则对于预防人民内部矛盾的产生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是在进行社会初次分配时,要兼顾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在这两者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即一方面要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的利益协调好,“在分配问题上,我们必须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必须处理适当,经常注意调节其中的矛盾。”[5]221另一方面,也要将积累与消费之间的关系协调好,要在两者之间权衡出一个较为恰当的比例出来,这样也能平衡生产和需要之间的关系。这种平衡表现在工业建设领域,就是要协调好国家、工厂建设积累资金和工人消费资金的比例。毛泽东在1953年8月12日的全国财经工作会议上强调,我们的重点必须放在发展生产上,但同时要兼顾改善人民生活,人民的福利不可不谋,不谋不行。发展国家的生产建设和提高民众的日常生活水平“必须同时抓起来。不抓生活,要搞好生产是困难的。生产好,生活好,孩子带得好,这就是我们的口号”[15]541。在农业建设领域就是要协调好国家税收、合作社的积累和农民的个人收入的关系,不能损害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积极性。国家和集体要积累,但又不能过分讲积累,要使老百姓在增加国家生产和积累的过程中逐渐增加自身的收入。

三是在社会再分配时,要发挥国家和政府职能部门的调控作用,利用税收、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手段,对不同收入群体间的利益进行调节,确保各群体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使民众收入在整体上处于不断提高,差距又不会太大的合理可控的范围内,以有效缓解社会的紧张度。质言之,如果我们的国家在进行社会再调控时能够在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对各群体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使改革开放的红利惠及社会绝大多数成员,就能够缓解社会矛盾,特别是能在很大程度上释放弱势群体的不满情绪,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是要建立相应的法律约束和调节机制,创造公平、开放的分配环境。在利益分配和调节过程中,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摩擦,并且也需要一种制度将利益分配和调节的结果明确下来,而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法律法规就成了最好的约束机制。[16]一般而言,法律法规可以对合法、合理的收入和利益调节结果进行肯定,但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能够有效打击和调节在利益分配和调节过程中,某些人通过权力等获取的不当得利及其行为,如侵吞公有财产或他人财产、行贿受贿、偷税漏税等等,以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

五、完善和发展教育宣传机制

毛泽东始终强调,人民内部矛盾主要以说服、教育等民主和平的方式处理。一套针对群体性事件的较为完善的教育与宣传机制,既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又是预防矛盾发生和引导矛盾向好转化的重要保障。

毛泽东在谈到群体性事件时曾指出,从根本上说,大部分群众对社会主义都是拥护和热爱的,他们多数都是通情达理、遵纪守法的,“但是这并不是说,在我国已经没有了发生群众闹事的可能性。”[5]237矛盾具有普遍性,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着矛盾,因此就有必要建构一套公开透明的群体性事件的教育与宣传机制,既可以作为预防和疏导机制,也可以当作处置手段。

从宏观上来看,这种教育与宣传机制首要的内容就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与宣传,其对象主要是广大的人民群众。毛泽东也曾明确指出:“闹事的另一个原因是对于工人、学生缺乏思想政治教育。”[5]236所以要预防闹事,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手段。刘少奇也说:“人民群众内部有不少的政治思想问题。如果我们能够及时地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解决这些问题,是不会发生闹事的。”[7]305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应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主,以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阶段性特征等为主,切实地把遇到的一些困难向群众做真实的说明。有些人(特别是青少年)由于社会阅历和政治生活经验的缺乏,不善于比较新旧中国的状况,反而容易拿不同历史背景和历史条件下的外国与中国进行比较,他们不了解我国人民是经过了怎样的艰难困苦才摆脱了三座大山的压迫,也不怎么懂得建立一个美好的新社会要付出多大的代价和经过多少人多长时间的辛勤劳动,“因此,需要在群众中间经常进行生动的、切实的政治教育,并且应当把发生的困难向他们作真实的说明,和他们一起研究如何解决困难的办法。”[5]236

除了对人民群众要进行广泛的思想政治教育外,对各级领导干部也要重点进行政治教育,他们是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处理者,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威信、形象和态度。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宣传的内容,一方面应主要以反对和克服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为主题,使我们的领导干部明确:“我们所有的领导人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勤务员……不这样,他就不能把群众当作跟自己一样的人来看待,处理人民群众内部的事情”[7]307。另一方面应向领导干部多宣传教育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方法,以向群众讲清道理、说服群众为要。“要以理服人,不能以力服人。理不足,不能服人,势力大也不能解决问题。以力只能服敌。对人民只有说理,只要没理,不管势力多大,资格多老,也输了……这一点要进行广泛的教育,干部靠资格、靠势力是很危险的。”[2]128

从基本原则上来说,这种教育与宣传机制应该秉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前(即日常工作中),要切实地做好社会治安信息和舆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并将其作为宣传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以基层管理人员和普通的民众志愿者为依托,将基层社区管理者和基层民警等实地掌握的信息和网络新媒体等结合,在收集相关信息的同时,进行初步的甄别筛选和研判,及早地报告一些敏感的、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动态,形成预警机制。在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则要保持信息的公开透明,并正确地引导舆论。由于新媒体的广泛应用,信息主体变得多样化,各种歪曲信息、恶意造谣生事的信息等也变得极易传播,如果不公开透明地报道群体性事件,群众就很容易被一些错误和造谣信息所迷惑和鼓动,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进一步参与或扩散有关群体性事件与信息,形成恶劣影响。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要正确运用新媒体等宣传工具,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公开透明地报道事件进展,同时,一定要善于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合理的舆论引导。毛泽东指出,群众闹事出乱子也有“二重性”,我们可以用这个观点去看待一切群众闹事,“在一定的条件下,坏的东西可以引出好的结果,好的东西也可以引出坏的结果。”[5]238我们要创造条件,抓住舆论喉舌,进行合理恰当的宣传引导,促进矛盾转化,力争使坏事变成好事。切忌捂着、盖着,让错误信息满天飞,导致人民内部矛盾转变成敌我矛盾。群体性事件平息之后,也应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地对处理结果进行舆论宣传及相关教育。对于群众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要认真对待,能够做到的,及时跟进处理,不能做到的或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要向群众解释清楚。对于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人员,事后要依法处理,“有少数不顾公共利益、蛮不讲理、行凶犯法的人……对于这种人,我们并不赞成放纵他们。相反,必须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5]237对这些人依法进行惩治,也是符合群众要求的。这些处理结果也是教育和宣传的重要内容之一。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复杂交错的一种集中反映,群体性事件可防、可控、可治,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我们要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作为改善工作、教育干部和群众的一种特殊手段,解决平日所没有解决的问题。”[5]237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涉及多个领域、多个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毛泽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对群体性事件有效治理的启示也是多方面的,以上只是从宏观上列举数端。有论者认为,毛泽东没有始终贯彻其人民内部矛盾思想,忽视了民主法制的建设是一个尤为紧要的原因。在面对人民内部矛盾时,采用了他后来所提出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方法,而没有落实他自己提出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8]因此,上述的一些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机制体制都应通过制度法律的形式贯彻落实下来,制度和法律是串起和落实这些群体性事件治理机制的一条红线。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着重指出,要“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1]。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http://www.xinhuanet.com/mrdx/2019-11/06/c_138532143.htm.

[2]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3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

[3]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

[4]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6]王战军.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及其多维分析[J].政法学刊,2006(5).

[7]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8]郭建宁.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6(1).

[9]于建嵘.对信访制度改革争论的反思[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5).

[10]李宏勃.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民信访[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12]毛泽东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13]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14]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0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

[15]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7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16]颜佳华、王张华.从毛泽东到习近平:一脉相承的党内监督文化观[J].毛泽东研究,2019(1).